(2015)南执字第2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与黄种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黄种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0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635454-2。法定代表人陈加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明、黄人杰,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种八,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种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种八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嘉华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38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元、执行费人民币86元,但被执行人黄种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人杰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黄种八有少量银行存款,已通过网上冻结[(2015)南执字第231号案件冻结],但冻结数额远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有汽车两部,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暂无房产、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种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人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