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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与隋国峰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隋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681行审1号申请执行机关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广军。委托代理人周世彬。委托代理人张鹏。被申请人隋国峰。申请执行机关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丹大土监字[2015]0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人隋国峰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以租赁的方式租用孤山镇西土城村新建组村民的非耕地810平方米建水泥大块厂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如下: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清除地上杂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其非法占地81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4050元整。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也未申请复议,又未履行相应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机关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又以该案件的执行条件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机关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作出的丹大土监字[2015]0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王家丰审 判 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