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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振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第405号罪犯陈振伟,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9)柘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振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在服刑期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振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至9月,陈振伟在柘城县梁庄乡周边地区,采用暴力手段分别对李某等四人实施强奸,两起未遂,造成两人轻微伤。被告人陈振伟系累犯。罪犯陈振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振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振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