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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21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韩卫国,南充市嘉陵区龙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皮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驶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易凌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