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21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韩卫国,南充市嘉陵区龙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皮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正当行驶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易凌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