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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津军与王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津军,王宇,阎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850号原告:王津军。被告:王宇。被告:阎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原告王津军与王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津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津军撤诉。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