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津军与王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津军,王宇,阎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850号原告:王津军。被告:王宇。被告:阎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原告王津军与王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津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津军撤诉。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