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潘开强、刘习学与吴玉德、黄运明、翟兴岭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开强,刘习学,吴玉德,黄运明,翟兴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开强,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习学,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玉德,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运明,男,汉族。原审被告翟兴岭,男,汉族。上诉人潘开强、刘习学因与被上诉人吴玉德、黄运明、原审被告翟兴岭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8日向上诉人潘开强、刘习学送达了诉讼收费通知。上诉人收到诉讼收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潘开强、刘习学提出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收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上诉人仍未缴纳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开强、刘习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波审判员 赵 炬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