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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苏将泉、吴志翔等寻衅滋事罪,苏将泉、吴志翔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将泉,吴志翔,董志聪,董国章,吴志斌,吴志贤,梁小旺,吴少文,吴其龙,陈胜利,韦志坚,吴志杰,吴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将泉(绰号“老将”),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曾于2011年3月8日因赌博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3年1月16日因非法携带四把管制刀具及影响他人施工分别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五百元及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XX,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志翔(绰号“黑丕”),原系泉州中成土渣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志聪(绰号“土杀”、“董猪”),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国章(曾用名董国山,绰号“阿国”),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志斌(绰号“阿斌”),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志贤(绰号“麻龟”),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小旺,原系泉州益霖服装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11月5日又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吴少文(曾用名吴爱明),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11月5日又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吴其龙,原系惠安县绿叶餐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11月5日又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陈胜利(曾用名陈进利),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11月5日又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韦志坚,泥水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11月5日又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吴志杰,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11月5日又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吴小坤,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11月5日又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将泉、吴志翔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董志聪、董国章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吴志斌、吴志贤、梁小旺、吴少文、吴其龙、陈胜利、韦志坚、吴志杰、吴小坤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洛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苏将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吴志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董志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撤销本院(2013)洛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董志聪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四、被告人董国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吴志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吴志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本院(2014)洛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吴志贤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七、被告人梁小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八、被告人吴少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九、被告人吴其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十、被告人陈胜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十一、被告人韦志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十二、被告人吴志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十三、被告人吴小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十四、没收被告人苏将泉、吴志斌、梁小旺、吴少文、吴其龙、陈胜利、韦志坚、吴志杰、吴小坤已退出的非法所得及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志贤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将泉、吴志翔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将泉、吴志翔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将泉、吴志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将泉、吴志翔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15)洛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审 判 员  陈春荣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叶昭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