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79号罪犯吴建华,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3)桃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吴建华无法定理由不履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建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