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荣霞、张燕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荣霞,张燕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838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苏增福,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荣霞。被执行人张燕宝。申请执行人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荣霞、张燕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5年10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黄荣霞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517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60元、申请执行费15917.8元,被执行人张燕宝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荣霞、张燕宝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线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张燕宝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别克牌汽车一辆,因(2014)台玉执民字第1594号案件已被本院查封,尚未查控在案;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张燕宝与陈秋红共同共有的位于玉环县坎门街道开源路2号101室的房产,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可待处置后参与分配。另查被执行人黄荣霞、张燕宝目前去向不明。鉴于此,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发送了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向本院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届期没有或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申请执行人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8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新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毛秋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