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32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45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