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单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36号罪犯单金龙,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凤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单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辽刑三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1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单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1月获得监狱奖励叁拾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单金龙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单金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