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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x诉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范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刘x,女,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被告范x,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范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智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