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张法良、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法良;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张法良被执行人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79438994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民终字第016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诸暨市次坞镇新回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7752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介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