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执字第0019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毛又朝、毛志勇、毛利芬与潘传号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又朝,毛志勇,毛利芬,潘传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192-17号申请执行人毛又朝。申请执行人毛志勇。申请执行人毛利芬。被执行人潘传号。本院在执行(2011)罗凤民一初字第090号民事判决毛又朝、毛志勇、毛利芬与潘传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传号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毛又朝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罗凤民一初字第0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程忠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