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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执字第0019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毛又朝、毛志勇、毛利芬与潘传号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又朝,毛志勇,毛利芬,潘传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执字第00192-17号申请执行人毛又朝。申请执行人毛志勇。申请执行人毛利芬。被执行人潘传号。本院在执行(2011)罗凤民一初字第090号民事判决毛又朝、毛志勇、毛利芬与潘传号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传号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毛又朝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罗凤民一初字第0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程忠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雷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