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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18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夏子荣申请夏玉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子荣,夏玉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18829号申请人夏子荣,1953年3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夏玉明,男,1934年11月29日出生。指定代理人夏子旺(夏玉明之子),1956年4月15日出生。申请人夏子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夏子荣称:其为被申请人长女,被申请人有多年被申请人有多年糖尿病史,老年痴呆,尿漏留及双肾积液。老人短期记忆功能几乎完全丧失,无法记住老伴己故,经常寻找,无法记住每天吃的什么,做了什么事情。仅对年轻时候的记忆保留比较完整。由于老人自身记忆及表达能力功能缺失,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宣告夏玉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申请人夏子荣系被申请人夏玉明之女。经本院委托,2016年1月22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鉴定认定:被鉴定人夏玉明临床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受此影响,意思表达能力不完全,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据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及查明事实,本院认定夏玉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夏玉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