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春友与王优优、王侃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友,王优优,王侃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02-1号原告:王春友。被告:王优优。被告:王侃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军,任经理。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昌明大街519号。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安立诉前字第067号查封裁定,现因原告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优优驾驶的王侃侃所有的冀T×××××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