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裕灵与叶学成、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裕灵,叶学成,杨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裕灵,男,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436。被执行人:叶学成,男,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1。被执行人:杨春霞,女,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63。关于张裕灵与叶学成、杨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春霞名下的座落于珠海市香洲区景晖路50号1栋201房(权证号码:C5××53)。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2月日起至2019年2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龙飞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郑林瀚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