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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侯振国与王广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振国,王广运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96号原告侯振国,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广运,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振国与被告王广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振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振国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