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侯振国与王广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振国,王广运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96号原告侯振国,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广运,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振国与被告王广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振国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振国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