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曾勇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96号罪犯曾勇立,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曾勇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4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4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勇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勇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