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侯文学与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文学,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55号申请人侯文学,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赵中全,经理。申请人侯文学与被申请人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文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