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宏庆与山东中储油气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庆,山东中储油气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484号原告:刘宏庆。被告:山东中储油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崔玉忠,董事长。原告刘宏庆诉被告山东中储油气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荣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庆,被告山东中储油气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宏庆诉称,2012年8月1日,原告在被告崔玉忠董事长多次邀请下加入被告处工作,职务为办公室主任,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与崔玉忠约定年薪15万元。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工资合计306250.36元、节假日加班工资14403.52元、延时加班工资95362.56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判决:1.确认原、被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解除劳动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75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6250.36元;4、被告支付原告节假日加班工资14403.52元;5、被告支付原告延时加班工资95362.56元。被告山东中储油气能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被告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各项诉求无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经王世军介绍到被告处帮忙,原告系王世军所在公司股东。2015年9月25日,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等为由向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5)5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为此,形成诉讼。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食堂承包协议一份、XX、徐站、刘莉证言三份、考勤表一宗、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就餐表三份、2013年5月、6月值班表两份、责任卫生区划分表一份、部门设置表一份、业务来往邮件复印件七份等用以证实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上班情况。另查明,原告自认收到被告支付的现金18000.00元,且向被告出具收条,但被告提出异议,主张仅出借给原告200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一份、职工食堂承包协议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了XX、徐站、刘莉证言、考勤表、就餐表、值班表、责任卫生区划分表、部门设置表、业务来往邮件等予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XX、徐站、刘莉作为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无法考证其真实性,考勤表、就餐表、值班表、责任卫生区划分表、部门设置表均无被告处人员签字确认,来往邮件也并无邮件内容,且时间较为集中,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崔玉忠约定年薪15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自认在被告处工作2年多仅收到18000.00元,且向被告出具收条,该陈述亦有违常理。结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原告系经王世军介绍到被告处帮忙的行为,及原告系王世军公司股东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宏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宏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