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刘家利与何接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利,何接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69号原告刘家利。诉讼代理人梁耀南,系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接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利诉被告何接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利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利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利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5.42元,由原告刘家利负担。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云爱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