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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仇连保与仇连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连保,仇连东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00281号原告仇连保,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建忠、郭天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连东,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连保与被仇连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仇连保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仇连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连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仇连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