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仇连保与仇连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连保,仇连东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00281号原告仇连保,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建忠、郭天宁,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连东,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连保与被仇连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仇连保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仇连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连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仇连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