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国辉与被执行人陈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国辉,陈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龚国辉,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中七里村。被执行人陈仕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陈家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国辉与被执行人陈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仕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龚国辉与被执行人陈仕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