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跃波与王志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波,王志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65��原告:周跃波,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志生,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周跃波诉被告王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丹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