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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跃波与王志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波,王志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65��原告:周跃波,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志生,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周跃波诉被告王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丹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