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特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童晨鹂与童名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晨鹂,童名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特字第48号申请人:童晨鹂,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童名砚,男,193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代理人:黄芦英(童名砚之妻),女,193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童晨鹂要求宣告童名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童名砚,男,193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康王庙9号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童晨鹂与被申请人童名砚系孙女与祖父。申请人童晨鹂述称:被申请人童名砚因患阿尔茨海默症,致使其不会说话、认人、起身等。故申请人童晨鹂向本院申请认定童名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2016年1月8日本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童名砚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6年1月22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赣求司(2016)精鉴字第004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童名砚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伴有明显的意识障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童名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涂克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邹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