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斌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95号罪犯李斌,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解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涉案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于2012年8月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斌在执行期间,2014年8月13日减刑三个月。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斌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李斌伙同他人在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租赁一辆豫A本田雅阁轿车,并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谎称该车为自已所有,将车抵押给被害人张某,并向其借款90000元。原判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斌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斌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5年1月、2015年5月、2015年9月获得表扬3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