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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梅世光与梅德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世光,梅德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593号原告梅世光,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晓,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梅德树,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世光与被告梅德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世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梅世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