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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民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赖彩梅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赖彩梅,孙辘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C}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石山镇施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辘堂,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彩梅,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孙辘堂,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海秀大道大华新村4栋406室,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上诉人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彩梅、原审被告孙辘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5年10月22日,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同时签收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人民币170466.50元,逾期不缴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截至2016年1月20日,上诉人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未交纳上诉费用。因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海口琼山宇龙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jhantnmgsrqwucva6q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吴春萍审 判 员 孔 琼审 判 员 魏文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闵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