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树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66号罪犯张树郑,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5日作出(2002)合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10年1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树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树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树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