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贤阳与杨青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贤阳,杨青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财保9号申请人王贤阳,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青发,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贤阳与被申请人杨青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贤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杨青发在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尚未结算的1100000元工程款及保证金,并以王贤庆与宋文慧共同共有的位于的房屋(房产证号:郧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贤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留被申请人杨青发在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尚未结算的1100000元工程款及保证金。二、查封王贤庆与宋文慧共同共有的位于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郧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上述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变卖、不得办理抵押、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