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历仁华与刘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仁华,刘春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3号原告:历仁华,194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春琴,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历仁华诉被告刘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登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登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