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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历仁华与刘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仁华,刘春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3号原告:历仁华,194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春琴,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历仁华诉被告刘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登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登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