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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二初字第0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郎溪丰汇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子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溪丰汇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吴子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二初字第00383-1号原告:郎溪丰汇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子刚,男,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丰汇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子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本院(2016)皖1821民初173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孔令龙人民陪审员  岑 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孔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