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法执字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法执字939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海宝,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祥兵,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 都 仁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 马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