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蔡寿森、金碧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寿森,金碧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31号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8号。法定代表人:王晋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国平,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厉红樱,系公司员工。被告:蔡寿森。被告:金碧钗。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寿森、金碧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