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何富根、阚保莲等与左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富根,阚保莲,何冰,左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427号原告何富根,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阚保莲,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何冰,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何富根(系原告何冰父亲),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绚,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富根、阚保莲、何冰诉被告左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富根、阚保莲、何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富根、阚保莲、何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费人民币320元,均由被告左绚负担。审 判 长 刘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