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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亢漪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亢漪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85号罪犯亢漪杨,女,45岁(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4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亢漪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现已缴纳)。亢漪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5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8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对罪犯亢漪杨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亢漪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亢漪杨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亢漪杨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亢漪杨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亢漪杨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亢漪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亢漪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审 判 员  刘玉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