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彭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深圳市宝安区。2010年11月30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6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百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8日,王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彭某求购假发票2本(每本100张),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00元。2015年10月21日下午,王某收到彭某邮寄的假发票,支付了货款和快递费共计人民币512元。2015年10月22日,许某打电话联系彭某求购假发票2本(每本100张),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10元。其后,彭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北环路长丰酒店马路对面与许某交易假发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假发票亦被当场缴获。随后公安机关从彭某驾驶的小车上(车牌号为粤B×××××)缴获广东省道路客运补充客票26本共计2080张。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假发票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快递单,短信记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王某、许某证言,发票鉴定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许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6)12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彭某判处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出售伪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出售假发票的时间、数量、危害后果、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假发票30本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快递包装盒一个、现金人民币51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