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亮与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429号申请执行人张亮。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大厦A座11层。被执行人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庙东村外西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亮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浩地君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啜启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