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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祥家与被告黄培景、陈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家,黄培景,陈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140号原告王祥家,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郑志峰,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培景,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富强,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家与被告黄培景、陈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祥家负担。审 判 长  谢梓东审 判 员  张得意人民陪审员  黄世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