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祁玉明、袁秀珍与祁连成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玉明,袁秀珍,祁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祁玉明。申请执行人袁秀珍。被执行人祁连成。本院在执行祁玉明、袁秀珍与被执行人祁连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连成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