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祁玉明、袁秀珍与祁连成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玉明,袁秀珍,祁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祁玉明。申请执行人袁秀珍。被执行人祁连成。本院在执行祁玉明、袁秀珍与被执行人祁连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连成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