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高光胜与白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胜,白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高光胜,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白利平,男。申请执行人高光胜与被执行人白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8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光胜借款本息人民币8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60元,申请执行费1270元,共计87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利平的银行存款872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寇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