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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冼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吴川市塘缀镇雅兰村自己的住所内帮庄家收受韦某、伍某、黄某、“诗慧”、“进芳”、“惠英”、“亚权”、“水有”“日明”、“柳青”、“学兰”等人投注“六合彩”参与赌博,之后再把收受到的“六合彩”金额上报给庄家,并从中获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不等的利益。期间,被告人刘某总共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为54209元人民币。2015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时,被吴川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韦某、伍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进行“六合彩”投注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刘某是在公安机关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8月13日21时许接到群众举报后就出警到被告人刘某的家中进行搜查,并当场搜查出刘某涉嫌聚众赌博的投注表、磅码单等物品,后民警将刘某口头传唤到塘缀派出所进行讯问,故刘某的到案经过不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刘某接受“六合彩”投注的金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刘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经查,以上两点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是初犯,其聚众赌博的时间不长,所收受“六合彩”投注金额不大,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代理审判员  刘敏英人民陪审员  高岩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谷晓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