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周焱鑫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52号罪犯周焱鑫(曾用名周刚),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6)泰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周焱鑫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周焱鑫等四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传华、张巍、张华平经济损失共计261918.02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鲁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月31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现有考核分114.8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焱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焱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