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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严长祥与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树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长祥,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严长祥,男,汉族,1970年08月19日出生,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被执行人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132号,组织机构代码72203044-7。法定代表人丁经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树贵,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严长祥与被执行人湖北精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7444元(含受理费1084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9744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执字第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段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