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周幸与王桂妹、王瑞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妹,周幸,王瑞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妹。委托代理人:陈冠群,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幸。委托代理人:杜炜彪,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瑞文。上诉人王桂妹为与被上诉人周幸、原审被告王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桂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桂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桂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诉人王桂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