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马正红、王莉与成都市欧冠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红,王莉,成都市欧冠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04号原告马正红,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号**楼***号。原告王莉,女,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金耀璐***号*栋*单元**楼****号。被告成都市欧冠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法定代表人况忠强。本院受理原告马正红、王莉诉被告成都市欧冠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冠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后,被告欧冠公司在提出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欧冠公司自2012年3月起入住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锦盛路138号佳霖科创大厦五楼办公,现已不在登记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二环路南四段16号办公。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被告欧冠公司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锦盛路138号佳霖科创大厦五楼。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欧冠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欧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存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雪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