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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889号原告:王甲,女,1987年5月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乙,男,1973年8月生,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孙奕停,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