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7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瑞与赵志洪、段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赵志洪,段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721-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被执行人赵志洪。被执行人段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滦民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志洪、段小平在银行的存款2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志洪、段小平相当于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志洪、段小平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