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高梅与秦治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治国,朱高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治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高梅。上诉人秦治国与被上诉人朱高梅健��权纠纷一案,上诉人秦治国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房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上诉人秦治国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海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